《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解释二》)2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律师,临商标律师咨询电话州法律硕士备考集训班怎么收公司解散时东区政府网站,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纳。律师观点分析 王xx系xx公司持股30%的股东,因与持股70%的股东xx的管理理念不同而产生矛盾,王xx声称xx公司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其继续存续将会损害王xx的利,固。